扬州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
(试行)
说 明
一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。
二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,旨在为社会团体制定章程提供范例。
三、“【 】”内文字为制定要求,“( )”内文字为可选项。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扬州市科技创新协会。
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扬州地区从事技术创新、成果转化、科技服务、科技金融与管理咨询活动的企事业单位、高校、科研院所及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的相关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第四条 本团体的宗旨:致力于促进扬州市“政产学研金介”合作,注重研究扬州地区的科技创新实践活动,通过机制创新,整合市内外各类资源,促进扬州技创新发展与成果转化,为高校院所、企事业、科技服务机构提供科技创新指导,为政府、园区和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。
本团体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扬州市民政局。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扬州市科技局。
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团体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。
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扬州市扬子江中路186号扬州智谷科技大厦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(一)配合或接受政府、园区、有关部门委托,开展相关调研、咨询、服务和统计等工作;
(二)开展科技创新体制、科技政策、产业发展、科技金融规划、趋势与能力研究;
(三)构建科技创新、成果转化、科技服务、人才培训、科技金融工作和服务平台;
(四)组织信息交流、学术研讨、科技成果发布、人才对接、科技金融对接会,发布本市科技发展、创新管理、人才需求信息;
(五)开展区域创新能力、企业创新能力及其社会发展贡献的研究;
(六)紧密围绕本市科技创新发展战略,开展技术、管理、人力资源等相关培训;
(七)向会员提供本市科技创新发展的相关政策、信息和研究报告;
(八)依法承担其他职能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
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(三)扬州地区从事技术创新、成果转化、科技服务、科技金融活动的企事业单位、高校、科研院所和社会中介组织。
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个人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(三)扬州地区从事技术创新、成果转化、科技服务、科技金融服务的个人。
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;
(三)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(四)颁发会员证并公告。
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(三)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;
(四)优先获取协会编印的内部资料和研究报告;
(五)对本团体工作具有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六)退会自由。
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团体的章程;
(二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(三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
(四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按规定时限和标准缴纳会费。
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
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一节 会员大会
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
(四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、监事;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六)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;
(七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;
(八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。
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3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。
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/3;
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第二节 理事会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/3。
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或较高声誉;
(三)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四)身体健康,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六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七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一并调整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二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(三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(四)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(五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六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秘书长、副会长、会长;
(七)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九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(十)聘请名誉会长、顾问;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50%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
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、第十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。
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50%的常务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第三十四条 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,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向各专业委员会转授适宜的理事会权力,各专业委员会根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授权和指导开展工作,并须按要求向理事会报告。
各专业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、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任和罢免。
第四节 负责人
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(六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领导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工作;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(三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(四)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;
(五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专职秘书长,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(二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;
(三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(五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(六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(七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第五节 监事
第四十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。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
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四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(三)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(四)对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:
(一)会费; (二)捐赠; (三)政府资助; 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 (五)利息;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:
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(三)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本团体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
第五十条 本团体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五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
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,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23 年 6 月 18 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。
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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